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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6.30-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pdf

2020年6月3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五部门《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

本意见旨在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本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条件,将2015年3月1日前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成且已出售入住的住宅项目纳入解决范畴,同时排除了“小产权房”和纳入烂尾整治方案的项目。本意见围绕化解工作中的核心堵点,系统提出了完善项目手续主体、补办用地手续、处置违法建设、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鉴定以及分类办理不动产登记等一揽子政策措施,并强化了失信惩戒机制,力求以务实举措回应群众关切,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分类完善项目前期手续

本意见针对用地手续缺失问题,允许按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其中对2005年底前建成且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住宅小区,由属地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针对违反规划许可的情形,由地方政府按当时政策标准对责任主体形成处置文件,补办规划核实手续,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在工程竣工和消防手续方面,对因历史原因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明确了由相关主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以此作为完善手续的依据。

分类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意见对安置房及房改售房,允许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售房单位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并在登记簿中予以标注。针对房屋与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且转移链条清晰的情形,经公告无异议后可直接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首次登记条件但责任主体已终止的项目,购房人可凭权属证明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公告三个月无异议后予以办理。涉及土地与房屋证载用途不一致的,按原证书记载用途分别注明。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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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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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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