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6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4〕2号。
本通知系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公布施行《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适用于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情形。本通知明确了协议出让矿业权收益或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须按照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的基本原则。本通知自2024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同时废止《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闽自然资〔2018〕1号)。
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规则
本通知规定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由可采储量、单位可采储量基准价及采矿权出让收益修正系数三者相乘得出。其中可采储量按计算利用资源储量扣除设计损失量和采矿损失量确定,计算利用资源储量需考虑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以及按可信度系数折算后的推断资源量,相关指标均依据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执行。修正系数则由矿石品级、开采方式、区位等因素综合决定。
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规则
本通知针对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根据地质勘查程度差异分别设置了计算公式,并强调空白区或草根阶段、普查阶段的计算公式不适用于协议出让探矿权情形。出让面积不满3.0平方千米的按3.0平方千米计算,单位面积基准价为20万元每平方千米。探矿权出让收益修正系数由勘查程度修正系数与资源储量修正系数相乘得出,其中普查和详查的勘查程度修正系数分别为0.6和0.9,资源储量修正系数为0.7。同一勘查区内存在不同地质勘查程度的,需分区计算后累加。
未公布基准价矿种的补充规定
对于未公布单位可采储量基准价的采矿权,本通知设置了替代计算方式,即按矿产品销售收入乘以采矿权权益系数测算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矿产品销售收入依据矿山总采出量与矿产品价格计算,矿产品价格以物价部门或第三方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三年平均价为计算依据,采矿权权益系数统一取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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