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于印发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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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2.20-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于印发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61号.pdf
本通知由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与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旨在落实国家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相关要求。本通知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正式公布了26个按收益率形式征收矿种的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以及地热、矿泉水两类特殊矿种的核定价格。对于前述26个矿种以外的其他按收益率征收矿种,其转换系数参照福建省适用的原矿与选矿产品资源税税率进行换算。同时,本通知明确了地热和矿泉水的采出量核定规则,即当矿业权人无法提供实际采出量佐证材料时,将统一按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来确定采出量。本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以确保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口径的统一和规范。
明确核心转换与核定标准
本通知以附件形式具体化了两大类计量标准。第一类是针对26个特定矿种,逐一设定了矿产品销售收入的转换系数,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提供了直接的计算依据。第二类是针对地热和矿泉水,专门确定了其不含增值税的核定价格,解决了该类矿种因价格波动或计量困难带来的征收难题。
补充一般矿种的换算规则与采出量核定办法
本通知对26个矿种之外的按收益率征收矿种,给出了清晰的转换依据,即参照福建省现行的原矿与选矿产品资源税税率进行换算,避免了制度空白。此外,针对地热和矿泉水实际采出量难以准确计量的现实情况,本通知设立了兜底条款,规定在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时,以采矿许可证的生产规模为准,增强了征管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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