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3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闽自然资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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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2.03-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pdf
本办法是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涵盖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避险搬迁以及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公益性工作。本方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从项目储备、审查、实施到验收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实行资质管理和专家审查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原则上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项目资金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并强调未纳入储备库的原则上不安排补助。监督管理方面,本方法建立了通报、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并规定了结余资金收回和项目终身责任追究机制。
项目管理全流程
本方法对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项目设定了从勘查设计、设区市审查、入库储备、资金下达、组织实施到竣工验收和项目验收的十个环节。避险搬迁则需完成搬迁对象核定、旧宅拆除现场确认和抽查复核。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和项目验收,县(市、区)级负责过程管理与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还需确定后期管护单位。
项目储备与资金管理
本方法规定储备库全年开放滚动更新,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须具备勘查、设计与概算审核等材料。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各地项目储备情况切块下达,设区市须在收到资金30日内安排到具体项目。省级下达资金两年内未启动实施的,补助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验收合格后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使用,被收回资金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不免除防治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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