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8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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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1.28-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74号.pdf
本通知围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对预审范围、审批层级、办理程序、用地标准、办理时限和备案管理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规范。本通知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和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的最新要求,着力简化流程、提升效率,同时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刚性约束。核心调整包括大幅缩小需办理预审的项目范围,将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条件的采矿用地及水利水电项目淹没区用地排除在外;同步优化受理与审批程序,明确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
缩小预审范围与调整审批层级
本通知明确三类情形无需办理用地预审,即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且能明确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以及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除上述情形外,其余建设项目均须按规定办理预审。审批层级同步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简政放权要求,提升审批效率。
优化程序与压缩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统一由项目所在地核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需上级批准的,由受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批准后再核发意见书。办理时限从此前的12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补正等特殊环节,显著缩短了项目前期工作周期。
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与严格备案管理
预审审查时将节约用地作为方案比选的重要内容,单独选址项目若自检报告提示不符合用地标准,必须提交经审查通过的节地评价报告或节约集约用地专章方可过审。同时,实行月备案制度,各县区须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通过预审的项目信息上传至部备案系统,且信息须与用途管制系统一致,未及时备案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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