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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12-《石油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5月12日,生态环境部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石油化学等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发布《石油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是对《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水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定的全面修订。本次修订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将煤化学工业生产设施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入管控;新增了全盐量、全氟辛酸、斑马鱼卵急性毒性等3项污染物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并调整了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烷基汞等5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本标准完善了间接排放控制要求,增设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规定,更新了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并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新建与现有排污单位分别自规定日期起执行本标准,原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各地可根据需要提前实施。

适用范围与管控对象扩展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涵盖现有企业排放管理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与验收等环节。本次修订特别将采用相同生产设施的煤化学工业以及专门服务于多家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入统一管控,实现了对同类生产活动排水行为的全覆盖。

间接排放的差异化管控

针对间接排放情形,本标准构建了分层次的协商与限值执行机制。排向石油化学工业或综合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部分污染物项目可由排污单位与运营方在确保管网安全及设施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协商约定限值;而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新建排污单位则被禁止排入,现有单位须经评估并按直接排放限值从严执行。这一设计兼顾了行业特点与集中处理的灵活性。

有毒有害污染物预处理与毒性管控

本标准强化了对重点重金属和氰化物的源头控制,明确要求产生含铅、镉、砷、镍、汞、铬等废水的必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内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排放限值。同时,新增的斑马鱼卵急性毒性指标,以最低无效应稀释倍数作为判定依据,体现了对废水综合生物毒性的管控思路,推动了排放管控从常规污染物向复合毒性效应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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