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法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了资源税的征收与管理框架。全文围绕纳税主体、税目税率、计征方式、税收减免及征收管理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法纳税。本法采取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模式,并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税率、计征方式选择上的法定权限,以求兼顾国家宏观调控与地方资源禀赋差异。同时,本法精细设定了针对低丰度油气田、衰竭期矿山、稠油及高含硫天然气等特定情形的减免税政策,以此引导资源集约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预留了法律衔接空间。
纳税人与计征规则
本法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所附《税目税率表》予以框定。在计征方式上,本法确立了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模式,具体适用规则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对可选择的计征方式,由省级政府提出方案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对涉及原矿或选矿的税目,要求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税收减免的差异化设计
本法针对资源开采的不同禀赋与技术条件,构建了多层次的减免税体系。免税情形主要包括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油气及煤矿企业因安全生产抽采的煤成气。减征方面,对从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深水油气田开采的资源,以及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等,分别规定了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不等的减征幅度。省级政府还可对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的纳税人,决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申报管理与工作配合机制
本法强化了纳税申报的规范性,要求纳税人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日或移送使用当日。申报期限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次申报,按期申报者应在期满后十五日内办理申报并缴款。同时,本法确立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机制,以加强源头管控和信息共享,确保征管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