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
本办法系为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修筑设施的审批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而制定的部门规章。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上位法为依据,明确凡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以穿越或占用方式修筑临时或永久设施,均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本规定确立了严格限制、最大限度减少不利影响的基本原则,要求必须修筑的设施应严控区域、面积与方式,并确保不改变生态系统基本特征与结构完整性。同时,本细则详细列明了禁止修筑的设施类型,涵盖房地产开发、光伏发电、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五类,并同步规范了申请材料、受理审查、专家评审及有效期等程序性事项,以实现生态保护与监督管理并重。
本细则将严格限制作为核心原则,明确要求修筑活动必须避开对主要保护对象的重大影响。在制度设计上,直接划定了五类绝对禁止修筑的设施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光伏及风力发电场、非公益性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污染环境或破坏资源的设施等,从源头上筑牢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底线。
本细则构建了完整的行政许可运行机制,要求申请人提交包括评价报告在内的法定材料,国家林业局须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涉及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且最长不超过30日。此外,明确准予许可决定的有效期为两年,并设定了提前三个月申请的延期机制,确保了审批行为的规范性与时效性。
本细则搭建了多层次的监督检查体系,规定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日常监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则承担跟踪监督与生态监测的具体职责。同时赋予地方主管部门对违法修筑行为的责令停止和补救权限,并针对保护区原住民在实验区修筑必要生产生活用房的行为,设置了仅需报备、无需审批的简化管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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