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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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2.02-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4号.pdf
本通知围绕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放管服”改革、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对省以下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及相关管理事项作出系统性调整。本通知遵循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原则,明确了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外其余矿种的权限划分,并从出让方式、登记流程、储量管理到政务服务模式进行了全链条优化。同时,本通知着力推动建筑石料类采矿权“净矿”出让,简化多项申请材料,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单独审批,实行矿业权申请登记“一网通办”,并全面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旨在构建更加规范、高效、透明的矿政管理体系。
调整权限与严格出让管理
本通知将省以下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按矿种进行同级划分,严格规范出让方式,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协议出让及省政府已批准的特殊项目外,其余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从源头保障资源配置的公平性。
推进“净矿”出让与简化登记流程
本通知全面实施建筑石料类采矿权“净矿”出让,要求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的论证机制,确保出让范围无各类争议与限制,并允许容缺办理登记。同时,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单独批复,将开发利用方案、治理恢复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审,不再要求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和环评批复,大幅简化登记前置材料。
推行“一网通办”与储量管理改革
本通知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矿业权服务与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申请、审批、公示全流程网上运行,逐步推行数字化许可证。在储量管理方面,全面执行新分类标准,取消储量登记事项并将其内容纳入评审备案,同时调整评审备案范围与权限,将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推动储量管理向简约化、规范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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