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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16-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pdf

2026年3月16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部门为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鲁发改公管〔2026〕200号。

本通知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个部门联合印发,旨在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本通知以清单形式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边界,其中正面行为清单梳理了19项“应当”遵守的规范要求,负面行为清单划定了24项“不得”触碰的行为红线,覆盖了承接业务、编制文件、组织开评标、收取费用、保守秘密等招标代理全流程环节。

正面行为要求

正面行为清单从依法承接业务、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严格组织开标评标、合理收取服务费用、保守商业秘密等方面,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了清晰的执业指引。清单强调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招标代理服务各环节做到程序合规、操作透明、收费合理,切实履行好专业服务职责。

负面行为禁令

负面行为清单聚焦招标代理活动中易发多发的违法违规问题,明确禁止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禁止以行贿或给予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业务,禁止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禁止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等行为,从源头上防范代理服务中的廉政风险和不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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