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1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赣财税〔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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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21-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赣财税〔2026〕3号.pdf
本通知旨在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即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收缴工作进行系统性规范。本通知明确废止原有就地缴库方式,统一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完成收缴、清分与入库,并对业务流程中的资金收缴、票面信息填写和资金清分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各地财政与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协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入库,并明确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统一收缴渠道与方式
本通知规定水利建设基金停止执行就地缴库方式,全面纳入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由该系统统一完成资金的收缴、清分和入库全流程。
细化业务操作流程
本通知对资金收缴、票面信息和资金清分分别提出明确要求。在资金收缴上,由建设用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开具缴款通知,缴款人通过银行柜面、企业网银、赣服通等多种电子渠道上缴款项,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缴款书;在票面信息上,要求按每个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单独开票,并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在资金清分上,由省级财政部门预设分成比例,系统自动将款项清分至对应级次财政专户。
强化跨部门协同与执行效力
本通知要求各地财政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通知同时明确了执行时间与效力衔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确立其在相关政策文件中的优先适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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