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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1.31-江西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厅字〔2019〕17号.pdf

2019年1月31日,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厅字〔2019〕17号。

本实施意见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对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作出全面安排。本意见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为目标,聚焦整合分散在环境保护、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的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推动构建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为我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整合执法职责与组建队伍

本意见明确将环境保护、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有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执法权统一划归生态环境部门行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权力。在此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相关部门承担相应执法职责的人员,同步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改革后其他部门不再保留相关执法队伍。

规范机构设置与执法层级

在省级层面,省生态环境厅明确内设机构承担省级执法职责并监督指导市县工作;设区市整合市区两级队伍组建市级综合执法队伍,原则上与市辖区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县级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本意见强调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日常执法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并探索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加强队伍建设与规范执法管理

本意见要求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同时完善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和职业伤害保障。在规范管理方面,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完善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并强化与司法衔接、部门联动,创新“互联网+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等监管方式。

江西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厅字〔2019〕1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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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厅字〔2019〕1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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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厅字〔2019〕17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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