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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2.0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7号.docx

2020年12月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全面推进江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7号),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全面推动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文件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配套政策及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系统性指导意见,明确以“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居民自愿、保护优先、建管并重”为基本原则,重点推进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三类改造内容,强化资金合理共担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高效盘活既有资源,并通过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监督,确保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目标是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

明确城镇老旧小区定义,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小区,逐步纳入后续需改造的小区。设定2020年新开工1506个小区,涉及33.16万户居民,至2022年建立制度框架,至“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主要任务与实施方式

提出合理制定改造标准、推行区块化改造模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资金合理共担机制等具体措施,强调居民参与、社会力量引入及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该文件为江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供了系统性政策指导,明确了改造目标与实施路径,有助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动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通过合理制定改造标准、创新资金筹措方式、完善配套政策,增强了改造工作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同时,强化居民参与和社会资本引入,提升了改造项目的社会认同度与实施效率,对构建安全、便利、宜居的现代化社区具有重要意义。文件还进一步推动了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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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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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7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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