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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09-云南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5月9日,云南省水利厅为加强云南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范工程验收活动,保障验收工作质量,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验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定云南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旨在加强云南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各方责任,规范验收行为。针对本省小型水利工程“小、多、散”的特点及现行部颁标准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的现状,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与规程,系统构建了适用于小(1)、小(2)型水库、4级及以下堤防、Ⅳ等及以下农村供水及泵站等小型项目的验收管理体系。本规定将验收活动划分为施工质量验收、合同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六大类,并逐一明确了各阶段的验收主持单位、工作组组成、必备条件及程序要求。同时,本规定强调了验收工作的时效性与严肃性,要求项目法人及时制定验收计划,并确立了验收结论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议事规则,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行为设定了责任追究条款,以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与运行安全。

明确小型工程验收的分类与程序

本规定根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将其验收活动细化为六大类别,覆盖了从施工过程中的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到最终的竣工验收全链条。针对合同工程验收,本规定特别提出,当合同范围内仅包含一个单位或分部工程时,相关验收可合并进行,以简化程序;同时,对于投资小、内容简单的项目,允许参建各方合编一份工程建设管理汇总报告以替代各自的工作报告,体现了务实灵活的管理导向。

规范验收组织的构成与决策机制

本规定对各类验收的委员会或工作组组成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项目法人、参建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及专家等各方代表在不同验收类型中的参与角色。在决策层面,本规定确立了验收结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多数决原则,并赋予主任委员或组长对争议问题的裁决权,但同时设置了半数以上成员不同意时可向上级报请决定的制衡机制,确保了验收结论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强化验收后续管理与责任追究

本规定要求验收通过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印发验收意见并完成工程交接,明确了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后续的质量责任。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本规定开辟了专门通道,对因资料不全但已安全运行多年的工程,允许通过质量鉴定与补充资料后组织竣工验收。在责任追究方面,本规定对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提交不实验收资料等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信用信息管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措施,严肃了验收纪律。

云南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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