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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19-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自然资发〔2024〕2号.pdf

2024年1月19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印发《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4〕2号。

本细则为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提供统一的实施与管理框架,适用于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的实施、优化、调整和监督检查。文件以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为前提,明确各类城镇建设用地的布局要求,规定增量用地使用须为“十五五”“十六五”分别预留至少35%、25%的空间,并针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特定选址项目设立用地类型清单。同时系统规定局部优化的适用情形、市县与省级审查重点,以及优化调整后汇交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全过程监管要求,为规划实施监督和用途管制提供依据。

实施与底线管控

城镇建设用地(含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均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集中连片建设的居住、教育、商业、工业等用地原则上布局于边界内;边界外禁止城镇集中建设和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特定选址项目(如危险品仓储、文旅设施、遗址保护类项目、特殊医疗科研用地、防灾设施及“平急两用”项目等)可布局于边界外,但需纳入扩展倍数核算并等量缩减边界内增量规模。因勘界、坐标转换产生的细微差异,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且不超过总报地面积1‰的,视为符合管理要求。

优化情形与审查要求

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九类情形可局部优化边界,包括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与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防灾减灾、耕地核实处置、已批已备案建设用地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优化程序实行省市县分级审查,市级人民政府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后提交自然资源部,经检验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作为用地审批依据。市县审查聚焦程序合规性、底线管控符合性、面积及扩展倍数不增加、用地结构平衡及数据包规范性;省级审查侧重材料完整性、情形符合性和规模控制。县级优化须经市级审查并出具认定文件后报送省级。

调整与监督检查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基于五年一期的规划实施评估,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法定程序进行,原则上以县级为单位在县域内落实布局调整,无法落实的可逐级申请在市域、省域内调整。优化调整成果须按“统一底图、统一标准”逐级汇交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依托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全程留痕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重点,依法查处违规优化调整和违反管控要求的建设活动。本细则有效期三年,期间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自然资发〔2024〕2号第1页
第 1 页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自然资发〔2024〕2号第2页
第 2 页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自然资发〔2024〕2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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