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日,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由水利部批复初步设计的水利工程,按水利部相关要求执行。本实施细则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本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西藏自治区各类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以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合理控制投资。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新建、改(扩)建及加固等水利工程从初步设计批准至竣工验收期间的所有修改活动,明确了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批复文件并建立动态台账。本细则将设计变更划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并对各自的定义、划分依据及包含的主要情形进行了详细界定。同时,本细则系统规定了变更文件的编制深度与内容要求,确立了项目法人负责、按原报审程序分级审批的基本制度,并对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下的变更处理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以及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细则依据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及效益的影响程度,将设计变更划分为重大与一般两类。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任务规模、等级标准、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及施工组织方案等核心内容的重大调整。一般设计变更则指除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修改,例如次要建筑物的局部调整、支渠及以下线路变化或一般设备型式改变等,本细则对两者的具体情形均有详细说明。
本细则要求,重大设计变更文件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附具相关论证及试验资料。在程序上,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重大变更需由项目法人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而一般变更则由项目法人审定后组织实施,并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本细则特别强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也不得分拆变更以规避审批。
本细则强化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了需追责的各类违规行为,包括擅自变更、拆分规避审批、降低质量标准等。对于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或管理不当等原因导致重大变更,以及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施工的行为,本细则均设置了相应的整改与处罚规定,并要求将重大设计变更情况纳入项目评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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