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为切实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印发《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办资管〔2025〕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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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0.14-水利部办公厅《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办资管〔2025〕178号.pdf
本清单作为用水权交易领域的禁止性管理文件,旨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与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要求,围绕水安全、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三大底线,系统列明不得纳入交易或须严格限制的水权类型。本清单以水法及取水许可、水量分配、生态流量保障等相关制度为依据,对可交易用水权的范围与条件作出反向界定,明确地下水禁采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自备井、河道内生态用水、受水区新增引黄指标、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等情形不得转让或购买水权,并对灌溉用水权交易、跨流域调水受水区水权购买等设置特殊限制,同时要求交易不得挤占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基本生态用水。
明确禁止交易的用水权类型
本清单明确多类用水权不得进行交易。主要包括:在地下水禁采区或限采区监控指标临界状态下的地下水取水权;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经批准的深层承压水、具备替代条件的自备井取水权;明确用于河道内生态用水、不得转为其他用途的取水权;以及城市应急备用水源、战略储备水源涉及的水权。此外,受水区不得购买新增引黄指标,新建火电、纺织、石化等高耗水项目也不得购买新增引黄水权。
设定特殊限制与总量管控要求
本清单对特定交易行为施加限制。灌溉用水权交易须确保灌区实际灌溉用水量不低于灌溉用水定额的85%,且涉及粮食主产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时需经严格论证。跨流域调水受水区购买水权,须满足调入水源的消纳条件并防止形成新的超采。区域水权交易须在满足本区域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交易均不得突破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不得降低现状用水户的合理用水需求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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