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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13-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23〕347号.pdf

2023年12月13日,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23〕347号。

本指导意见旨在全面推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行业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健全水利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本文围绕安责险的运行机制、实施规范与监督管理作出系统部署,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各类水利工程均须投保,保险责任覆盖从业人员伤亡赔偿、第三者损失及相关救援处置费用。本文强调以项目施工标段为单元投保,费用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并着力强化事故预防服务的规范化开展,推动保险机构切实履行风险防控职责,从源头上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水利高质量发展夯实安全基础。

明确实施范围与投保规则

本文规定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投保安责险,以项目施工标段为单元由施工企业承包投保,总承包与分包单位按各自施工范围分别投保,避免漏保或重复投保。安责险费用从安全生产措施费中专项列支,不得分摊给从业人员个人,保险期限须覆盖整个施工期或剩余施工期,确保保障不断档。

强化事故预防服务与风险管控

本文要求投保单位在投保前优先选择事故预防服务能力强的保险机构,并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与频次。保险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预警等事故预防服务,但不替代投保单位自身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保险机制的市场化运作,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切实发挥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双重功能。

构建监督执法与激励约束体系

本文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安责险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的依法查处,对服务不到位的通报相关监管机构。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23〕34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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