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渣土消纳管理,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助力更高水平生态省建设,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消纳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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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1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消纳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6〕7号.pdf
本意见从规划布局、场所建设运营、过程管控、资源利用、执法监管等方面作出系统部署,并建立省指导协调、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
强化规划布局与场所建设运营
本意见要求以规划刚性约束引领消纳场所科学布局,通过年度计划和项目清单推动消纳设施精准配置,完善用地保障,支持利用存量闲置建设用地建设临时转运调配场。同时强调动态储备消纳资源,将矿坑治理、山体修复、土方平衡等项目纳入直接利用场地管理库,依托数字化平台建立消纳场所信息库,推动资源共享。在场所建设运营方面,优化市场化运行机制,对纳入市政基础设施的消纳场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国有企业和信誉良好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并严格规范场所建设标准与日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
织密全流程监管与推动资源化利用
本意见聚焦源头、运输、末端全流程精准管控,从工程立项、设计、施工到规划核实各阶段嵌入渣土减量与综合利用要求,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运输环节全面落实处置核准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推进新能源车辆更新和水路、铁路运输探索,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人工智能分析等技术构建数字化立体监管网络。在资源利用方面,建立优先利用清单,拓展土方平衡、环境治理、路基填垫等多元化利用路径,要求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并规范收支管理,建立按量收费、按质计价的差异化收费机制,支持“处置费用+产品收益”的复合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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