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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0.05.26-中共中央办公厅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pdf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对适用主体、报告事项、报告程序、受理与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了系统规范,要求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本人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及从业情况,以及本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本规定明确每年集中报告一次,发生特定事项应在事后30日内报告,新任领导干部须在符合条件后30日内报告。本规定还规定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查阅、调查核实及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责权限,并设置了从批评教育到纪律处分等不同层级的责任追究措施。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收入申报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报告事项覆盖婚姻、家庭移居及财产等关键领域

本规定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家庭重要变动情况;另一类是本人收入、房产、投资等财产性事项。对“移居国(境)外”“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等关键概念作出了明确界定,确保报告内容清晰、可执行。

建立分级受理与多部门协同的监督管理机制

本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材料,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时须在提出辞职申请时一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选拔任用及履行职责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查阅相关材料,对有关举报或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还可进行调查核实。

设置从批评教育到纪律处分的递进式责任追究

本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等情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按照规定报告且该事项同时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进行合并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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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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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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