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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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1.17-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pdf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工作秩序并保障公众知情权。本细则明确了信息处理费的收取条件、标准与程序,即当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请求超出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时,行政机关可依据超额累进方式按件或按量计收费用,以有效调节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本规范同时严格界定了收费通知、缴费期限、异议处理及资金管理等配套机制,确保收费过程公开透明且受多方监督。
调节申请行为与确立收费边界
本细则设立信息处理费的核心目的在于调节而非创收。针对超出合理范围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基于实际情况选择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但不允许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其中,按量计收设定了明确的门槛,30页以下的信息提供不收取费用,仅对超出部分按页计费,以此过滤非必要的过度申请,同时保障普通民众的基本查阅需求。
规范收费程序与资金管理
本细则对收费全流程做出了刚性约束。行政机关在决定收费时,必须在处理期限内发出载明依据、标准及数额的通知,并给予申请人20个工作日的缴费期。若申请人逾期未缴则视为放弃申请。收取的费用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须全额上缴国库,并使用专用财政票据,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杜绝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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