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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18-财政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67号.pdf

2025年12月18日,财政部为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修订了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67号。

本办法是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为加强和规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而制定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范。本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本办法明确了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并对管理职责、使用范围、分配方式、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系统规定。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对入库项目按总投资的75%予以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上限为4亿元,并实行分年度下达、预留尾款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的机制,同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项目全周期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资金投向与使用边界

本资金聚焦土壤重金属污染重点地区,支持对涉重金属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矿山、尾矿库及重金属污染底泥等污染源开展治理,旨在从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推动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同时,本办法严格划定了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明确列示不得用于的支出方向,确保中央财政资金精准投向土壤污染防治核心领域。

项目管理与资金分配机制

本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由省级生态环境与财政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和限定数量组织项目申报,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和财政预算评审并备案通过的项目方可纳入中央资金支持范围。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省级部门须在实施期满后1年内组织整体验收并报备,财政部据此下达预留尾款,形成闭环管理。

全过程绩效监管与责任落实

本办法构建了覆盖资金分配、使用、验收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由财政部与生态环境部分工协作,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明确各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资金申报使用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责任,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高效。

财政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6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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