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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8.06-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国标委发〔2023〕39号.pdf

2023年8月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国标委发〔2023〕39号。

本规定旨在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程序与要求,拓宽国家标准供给渠道,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的广泛应用。本规定明确了采信的定义,即符合要求的团体标准经一定程序转化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活动,并确立了需求导向和社会团体自愿的基本原则。同时,本规定对采信标准的版权归属、管理职责、申请与评估流程、制定程序及时间要求等作出了系统安排,确保采信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采信条件与基本原则

符合条件的团体标准可依本规定申请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和社会团体自愿原则,采信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原则上保持一致,可进行编辑性修改,整个过程须公开透明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采信标准的版权归属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与评估机制

采信申请由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必要时可由双方协商发起。申请时需提交团体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相关技术资料和实施证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涵盖团体标准的符合性、采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包括标准使用者的广泛性、协商一致程度、实施成本及专利情况等。

制定程序与时限要求

评估通过的项目经征求意见和公示后下达计划至归口技术委员会。采信标准可省略起草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环节。对于协商一致性高、实施效果显著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时间可缩短至不少于七天。采信标准项目须在计划下达后十二个月内完成报批,逾期或技术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将予以终止。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国标委发〔2023〕39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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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国标委发〔2023〕39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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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国标委发〔2023〕39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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