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印发《关于调整全省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发〔202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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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1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发〔2026〕14号.pdf
本通知旨在落实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保护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征收管理与使用等事项作出系统性调整与规范。本通知明确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缴费义务,确立了按区域差异和耕地类型分级定价的征收标准,并对征收主体、资金管理及监督机制进行了严格规定,以确保耕地开垦费应收尽收、规范使用,切实服务于全省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大局。
明确征收范围与缴费条件
本通知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须履行“占补平衡”义务,负责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凡不具备开垦条件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均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以此确保补充耕地责任的刚性落实。
建立区域化与差异化的征收标准
本通知确立了按区域划分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体系,根据不同地区的耕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置差异化费率。同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执行更为严格的惩罚性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的相应倍数征缴,以体现对优质耕地资源的特殊保护。
规范征收管理与资金使用
本通知严格界定征收权限,按照“谁批准、谁收缴”的原则,分别由省级和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应征收。耕地开垦费全额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分离,专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并接受财政、审计等多部门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或违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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