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4-10-25 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
  2. 2024-08-26 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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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25-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pdf

2024年10月2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规范各类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建设活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浙自然资规〔2024〕13号。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以及各类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建设等活动。国家和省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通过空间控制线和用途管制分区实现全域全类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在空间控制线和用途管制分区内明确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方式、用途准入和退出等管制要求。空间控制线、用途管制分区依据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如出现交叉重叠,同时适用相应的管制规则。

本规则是浙江省为统一行使全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通过空间控制线与用途分区两大核心工具,构建覆盖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海洋发展区及其他保护利用区等七大一级用途分区的全域全类型管制体系。本规则明确了总量管控、计划管理、边界管护、功能管制、效能管控五个管制维度,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七条空间控制线分别设定了严格的准入与退出规则,并针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外实行差异化的管制方式,力求在保护耕地与生态安全的同时,促进城镇集约集聚与陆海统筹发展。

严守三条基本空间控制线

本规则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与城镇开发边界作为三条基本空间控制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内严格落实特殊保护制度,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禁占用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非粮化行为,确需占用的须经依法批准并落实等质等量补划。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管护巡护、原住居民生产生活、必要的线性基础设施等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城镇开发边界是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的区域边界,新增城镇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边界内布局,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或规划各类开发区。

分区准入与效能管控并举

本规则对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乡村发展区等各类用途分区设定了鼓励、允许、限制与禁止准入的具体情形,确保主导功能发挥。同时,本规则强调效能管控,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实行总量控制,实际数量不得小于上级规划下达指标;城镇建设用地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推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规划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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