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严格规范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土地要素服务保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结合浙江省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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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1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pdf
本通知旨在构建临时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本通知梳理并细化了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使用、复垦与监管全链条要求,强调以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地类认定依据,通过规范选址、期限与规模,强化空间适配与联合审查机制,并借助预存复垦费或银行保函等方式压实恢复责任。整体上,本通知在部委政策框架下针对浙江省实际,对临时用地的范围、审批权限、资金保障及数字化管控路径作出了系统性安排。
严控使用范围与选址门槛
本通知界定了直接服务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及特定文物保护等临时用地类型,并明确与施工无关、无法恢复原地类或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批准。选址上坚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要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必须能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提供不可避让论证,同时禁止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制梁场、拌合站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
规范申请审批与复垦流程
本通知规定临时用地申请人须先提出用地意向并完成空间适配审查,再提交申请书、合同、复垦方案及相关图件等材料。审批权依地类分级,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严禁下放。复垦责任由申请人即土地复垦义务人承担,使用期满后最长一年内须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并通过预存土地复垦费或银行保函机制保障资金落实,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余款。
强化批后巡查与数字化监管
本通知要求建立多部门内外联动的监管机制,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程监管,督促“挂牌施工”并定期开展现场巡查与复垦预警。本通知同步推进“浙地智用”数字化子场景建设,实现临时用地信息与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变更调查等应用场景的多跨协同,并对超期未复垦达标的区域实施审批暂停措施,强化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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