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规程第2部分:风险评价》DB36/T1819.2-2023,自2024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风险评价的评价原则和工作程序。本文件适用于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评价、风险类型和等级划分以及污染风险管控等工作。本文件中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水浇地。
本文件为江西省地方标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规程》的第2部分,规定了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的评价原则与工作程序。评价遵循科学性、系统性、保守性原则,以普查、详查、例行监测及类别划分资料为基础,必要时补充第三方检测。工作程序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目标单元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和评价报告编制四个阶段。通过点位单因子指数与综合评价,结合农产品协同调查数据,对目标单元进行初步与补充判定,确定风险等级。最终根据风险情况提出针对性管控措施,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形成评价报告,为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提供科学依据。
文件确立了风险评价须遵循科学性、系统性、保守性三项原则,以现有调查监测资料为基础,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整体工作程序分为资料收集分析、目标单元风险评价、风险管控方案制定及评价报告编制四个阶段,形成完整的技术路线。
通过点位单因子指数评价和综合评价,将点位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在此基础上对目标单元进行初步判定,结合近两年农产品协同调查数据进行补充判定,最终将单元风险等级细化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等类别,划分过程强调考虑点位分布连续性与谨慎原则。
根据目标单元的风险等级,对应提出针对性的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措施,并对措施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评价报告须全面阐述区域概况、评价过程、结论及管控对策,并需对资料充分度、参数取值适宜度等导致评价结果不确定性的因素进行客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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