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DB15/T4282-2026,自2026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利用车载走航监测技术对环境空气及无组织排放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实时监测、空间分布显示与定性定量分析的全套技术要求。本规范从方法原理、设备与材料、监测流程、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走航监测活动的实施与规范管理。监测工作以车载式快速分析系统为核心,结合北斗卫星定位与气象参数,实现行进中污染物浓度的空间连续描绘,并通过高值点位判定和定点复核,支撑污染溯源与排放管控。
本规范明确了走航监测车、车载VOCs快速分析监测系统、采样系统、卫星定位及气象监测等设备的配置标准与性能指标。监测实施前须完成预调查,掌握区域产业结构、污染源分布和特征污染物信息,据此规划走航路线。仪器启用前应建立校准曲线并开展检出限、空白试验、精密度与正确度检查,确保方法检出限不大于3.0 nmol/mol,各组分精密度≤15%,正确度不超过±30%。
本规范规定,定性鉴别采用特征离子或质谱库检索,并结合预调查信息辅助判断。定量计算使用校准曲线法,单个VOCs与TVOC浓度均以μg/m³表示,未知物可选取参比物进行半定量分析。监测中设定高值点位判别标准,原则上为高于600 μg/m³或平均浓度3倍以上的点位。监测完成后须编制分析报告,内容包括质控措施、气象条件、污染浓度与组分分布特征,并结合产业分布提出防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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