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第8部分:冶金行业》DB15/T3962.8-2025,自2025年04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冶金行业绿色矿山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修复、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冶金(铁矿、锰矿、铬矿、钒矿、钛矿)行业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
本规范是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的第8部分,专门针对冶金行业(涵盖铁矿、锰矿、铬矿、钒矿、钛矿)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活动。本规范以“生态优先、绿色低碳”为核心理念,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和“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系统规定了从矿区环境、资源开采到闭坑全过程的建设要求。其核心目标在于引导矿山企业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区环境生态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将绿色发展贯穿于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的矿山全生命周期。
本规范要求矿区生产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标识清晰、整洁美观,并要求可绿化区域实现绿化全覆盖,绿化覆盖率须达到100%。在资源开采方面,本规范强调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生态破坏小的先进技术,并对露天及地下开采的各项工艺参数、设备选型和排土场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鼓励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降低环境影响的先进技术。
本规范对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设定了需达到相关标准一般指标要求的底线,并着重强调选矿废水须全部循环利用、实现零外排。对于固体废弃物,本规范提倡提高资源化利用程度,鼓励将废石、尾矿等加工为建材或用于生态修复,并要求各类废弃物妥善处置,全面实现固体废物、废水和废气的达标排放与有效管控。
本规范要求矿山企业建立全过程的能耗与碳排放核算体系,其采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得高于国家或行业限定值,并鼓励使用太阳能、电动矿卡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装备,追求先进能效水平。同时,本规范鼓励企业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的投入进行研发技改,推动智能化矿山建设和自动化集中管控,并建立完善的绿色矿山管理体系与地企共建共享机制。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