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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28-太原市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管理规定》并农发〔2024〕20号.pdf

2024年10月28日,太原市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规范太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资产移交,明晰资产权属,确保建成的农田设施、设备高效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管理规定》并农发〔2024〕20号。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是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本规定适用于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及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

本规定旨在规范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资产移交工作,明晰资产权属,确保农田设施设备高效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本规定明确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须在市级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完成,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受益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乡(镇)再移交至村集体,并要求接收方建立资产账目、统一纳入管护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各类资产,对移交范围、主体、条件、流程及资产入账等环节作出了系统性安排,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资产移交的总体原则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乡(镇)、村集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坏。资产移交是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项目通过单项工程验收后应及时移交村集体使用,通过市级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产移交手续。

移交范围与资产界定

本规定所指移交资产,须满足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条件。移交范围涵盖田块整治工程、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以及其他应当移交的工程实体,全面覆盖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各类核心工程内容。

移交主体与接收流程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移交方,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统计工程设施总量与分类明细,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移交。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由该乡(镇)接收;受益范围跨乡(镇)的,由各受益乡(镇)分别接收辖区内资产。乡(镇)接收后须及时移交至村集体,并建立项目资产账目。涉及新型经营主体承建的,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由乡(镇)接收、经营主体使用并负责管护。

资产入账与管护责任

资产移交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接收乡(镇)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将所有接收资产录入乡(镇)固定资产账或受益村集体资产账。接收单位须严格按照管护要求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保障资产设施正常运行、长久发挥效益。鼓励项目区所在乡(镇)或行政村按村民自治管理原则,统一管理使用农田建设项目资产。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管理规定》并农发〔2024〕2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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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管理规定》并农发〔2024〕20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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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管理规定》并农发〔2024〕20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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