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系杭州市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而制定的专项政府规章,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以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为原则,系统构建了覆盖城建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信息化建设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本办明确了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压实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的档案管理责任,严格规定了工程档案的编制、验收及移交时限。同时,本办着力推动档案管理数字化转型,确立了电子档案单套接收机制和线上线下一体化指导服务模式,并引入告知承诺制以优化验收流程,旨在全面提升本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与现代化水平。
本办确立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的条块结合管理体制,并细化城建档案机构的收集、保管与利用职能。同时,本办将责任触角延伸至工程建设全链条,从建设单位的总体协调责任,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筹收集义务,再到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均作出明确规定,构建了权责清晰、协同联动的档案管理责任网络。
本办对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控,要求各参建单位随工程进度同步完成档案的收集归档,并明确了竣工图真实性由多主体共同审查确认的机制。在移交环节,本办规定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档案,并设定了逾期未履行的约束措施;同时对停建、缓建项目及单位撤销等特殊情形下的档案保管与移交义务一并作出安排。
本办将城建档案信息化纳入部门发展规划,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档案接收平台,推行来源可靠、程序规范的电子档案单套接收机制,并可不再接收传统载体档案。在服务端,本办推行档案查询利用线上线下融合办理,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下的先予提供渠道,同时鼓励通过专题展览、编研开发等方式发挥档案的社会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