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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3.2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3号.pdf

2020年3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制度化,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精神,印发《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3号。

本方案是浙江省为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而制定的专项行动计划。本方案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旨在配合国家层面完成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并重点组织开展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整体工作将按照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的原则,从2020年起用四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要自然资源的登记,之后逐步实现全覆盖。本方案致力于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不同集体所有者及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为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提供基础支撑。

工作布局与权责划分

本方案明确了分级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省级主要负责全省工作的统一组织实施,并牵头开展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县两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需编制本级工作方案,落实经费与力量,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争议调处和登记办理等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则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主要登记对象与任务类型

本方案将分期分批对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等水流、湿地、草原、海域、探明储量矿产以及森林资源等七大类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针对每一类资源,均要求依据审批资料或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明确其数量、质量、分布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行使代表等权属状况,并关联生态保护红线等公共管制要求,最终颁发所有权证书。

信息平台与争议化解机制

本方案提出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并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实现登记信息与国土调查、专项调查等信息的实时关联与共享。同时,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对登记过程中发现的争议问题积极调处,暂时无法解决的划定争议区,确保登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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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3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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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3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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