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关于开展历史围填海区域水系绿化管理范围划定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函〔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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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1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历史围填海区域水系绿化管理范围划定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函〔2024〕5号.pdf
本通知旨在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对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历史围填海区域内、符合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水系绿化用海,试行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通过明确总体要求、适用范围、管理流程、范围划定标准及监管措施,本通知构建了一套不设立海域使用权、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公益性用海管理机制,以规范推进历史围填海区域的生态修复与空间优化,助力营商环境改善与高质量发展。
总体要求与适用范围
本通知以深化改革与生态优先为原则,推动历史围填海区域产城融合、文旅融合及生态修复。划定工作专门针对已通过自然资源部备案的历史围填海区域,且符合国土空间与海岸带规划的水系与绿化用海。此类公益性用海经划定后,不设立海域使用权,亦不征收海域使用金。
划定流程与申请要件
划定申请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并需委托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公示、踏勘、征求意见等程序并核实利益相关者处理情况后,逐级上报至省政府。申请材料涵盖立项批复、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勘测材料、相关部门意见及政策处理文件等,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并下发划定文件。
范围划定与监管要求
划定范围须严格契合经备案的处置方案与详细布局规划,绿化与水域面积分别限在50公顷和100公顷以内。区域内配套设施建设须严格控制,植被与水域面积占比不低于75%,公共服务设施占比原则不超过1%,并禁止集中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政府须严格管理,不得转让或抵押划定用海,并依托数字化手段实施全过程监管,严防用途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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