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大数据采集和交换共享规范》DB13/T6190-2025,自2026年01月16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农业农村数据采集、管理、交换共享。
本规范围绕农业农村大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规定了数据采集、数据管理与数据交换共享三大核心环节的技术要求。在数据采集方面,本规范明确了资源、主体、业务三类数据的采集内容,规范了涵盖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的技术方法,并建立了数据更新周期、质量控制及安全管控的全流程要求。在数据管理方面,本规范构建了统一的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制定了层级分明的编码方法与元数据管理规则,同时统一了数据库、数据表及码表的命名与编码规范。在数据交换共享方面,本规范设计了从数据基本约定、质量检查到目录服务与接口共享的完整流程,明确了提供者、管理者、使用者三方职责,确保数据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高效流通。
本规范覆盖了数据采集的内容、过程、技术方法与参数要求,针对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及网页数据分别给出了数据库复制、API 调用、网络爬虫等具体采集手段,并规定了文件、数据库、接口三种采集场景下的参数提交标准。同时,本规范按数据时效性划分了实时更新至年度更新共五类周期,并确立了人工采集与系统对接两种采集方法。
本规范将农业农村信息资源划分为资源数据、主体数据、业务数据三类,构建了由行业分类码、行政区划代码及四级分类代码组成的编码结构,并详细规定了元数据的 18 位标识符编码规则。通过规划、编目、注册、发布、查询、维护六项活动,形成完整的信息资源目录管理架构。
本规范将数据共享划分为数据基本约定、数据质量检查和共享实施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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