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是应急管理部为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程序而制定的部门规章,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等上位法为依据,全面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程序、适用、执行及备案等制度。本办系统构建了从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听证告知、决定作出到送达执行的全链条程序规范,明确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适用条件,细化了查封扣押、停止供电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规则。同时,本办法界定了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确立了处罚时效与从旧兼从轻原则,并对多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备案层级等作出具体规定,旨在实现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与教育相结合。
覆盖全流程的处罚程序体系
本办系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三类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对个人200元以下、对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当场处罚;普通程序涵盖立案核查、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等环节,明确案件办理期限一般为90日,可依法延长至180日;听证程序则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较重处罚,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质证权。
明确的管辖规则与行政强制措施
本办确立了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基础的管辖原则,规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管辖,并对管辖争议、移送、委托处罚等情形作出安排。在现场处理与强制措施方面,本办赋予执法人员对事故隐患采取责令撤人、暂时停产停业等临时处置的权限,并明确了查封扣押期限、停止供电程序及解除条件,以有效控制事故风险。
细化的处罚适用与执行机制
本办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分情形设置了计算标准,强调不得给予同一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罚款,并对多个违法行为实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同时,本办列举了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擅自启封查封设施等七类可并处罚款的典型行为,并对逾期不履行决定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作了规定,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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