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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3.1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矿安〔2025〕14号.pdf

2025年3月1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矿安〔2025〕14号。

本通知旨在系统解决当前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隐患排查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着力提升执法质效、减轻基层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严格执法计划与频次管控

本通知要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按煤矿安全保障程度和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分别划分为四类,实行差异化检查。明确同一矿山年度内现场执法检查累计不超过12次,并按类别设定具体频次上限;同时建立监管监察联合执法机制,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联合执法,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规范执法主体与程序标准

本通知严禁第三方机构、中介或无执法证件人员实施执法检查,禁止以专家意见代替行政决定。执法检查须制定方案并经批准,原则上采用“四不两直”方式,严格执行立案至归档的全流程闭环程序。行政执法须避免同一事项标准不一的矛盾意见,并建立异地执法协助机制,严控违规异地执法。

优化处罚裁量与企业自查机制

本通知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建立轻微违法免罚、自查上报不罚、重大违法必罚、重复违法重罚的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牵头开展一次重大事故隐患全覆盖排查整治,对主动报告并有效消除隐患的依法不予处罚,对不查不报不改的严格实施“一案双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与罚款挂钩。

强化监督问责与技术能力建设

本通知要求建立“前有执法、后有监督”的全流程常态化监督机制,重点整治乱罚款乱检查、趋利性执法等四类问题,并完善执法责任倒查制度,对失察失责行为严肃追责。同时,推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监测预警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逐步减少现场频次,并通过现场实训、驻企锻炼等方式加强执法队伍专业能力建设。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矿安〔2025〕1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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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矿安〔2025〕1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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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矿安〔2025〕1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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