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云南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林规〔2025〕3号。
本细则规范云南省国家储备林项目从申报、实施到验收的全流程管理,适用于纳入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的项目。建设主体须为具备资金实力和技术支撑的独立法人,用地严禁占用自然保护地、草地、重要湿地、耕地、国家级公益林及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项目资金中用于营造林、林权流转和收储的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50%。
建设内容与用地约束
国家储备林项目涵盖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三类营造林活动,以及种苗培育、林产品加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碳汇开发等配套产业和道路、防火、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造林须适地适树,原则上选用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树种,鼓励培育乡土树种、珍贵树种和防火树种。
分级职责与申报流程
省林草局统筹协调并组织项目入库审核、省级核查和成果落地上图;州(市)级负责可研审核、初设批复、复查验收;县(市、区)级配合用地合规性审查和林权流转。项目申报依次经过建设主体申请、地块落实、可研编制、平台入库、州市初审、省级审查、国家备案、发改立项、融资申请和金融机构授信十个环节。项目以州(市)为单元组织申报和实施。
实施监管与资金管理
项目执行初步设计制度,初设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研估算的10%。建设规模或内容调整超过10%或建设主体变更时,须重新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资金支付原则上采取实贷实付,严禁转移、侵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或用于无关建设内容。州(市)级按营造林面积不低于10%、其他投资不低于5%复查,省级按营造林面积不低于3%、其他投资不低于1%核查。项目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决算和第三方审计。
保障与违规处理
省、州(市)两级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设主体可申请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作为独立编限单位编制采伐限额。存在未按作业设计实施、挪用资金、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金融机构停止、核减或收回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