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性能评估技术规程》DB37/T5309-2024,自2024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固定式塔机、内爬式塔机和轨道式塔机的安全性能评估,不适用于轮胎式、汽车式、履带式等其他型式的塔机。
本规程系针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施工现场使用的固定式、内爬式及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系统规定了安全性能评估的技术要求。本规程经全面修订,调整了章节结构,补充了电气系统、安全装置及防护措施等评估内容,增加了整机工作性能评估中125%额定载荷静载试验,并完善了安全性能评估判定规则。本规程从主要承载构件、主要工作机构、电气系统与安全装置、连接、整机工作性能等维度,明确了评估项目、检测方法、抽样方案及判定标准,并规定了合格、降级使用、不合格三类评估结论及其工作有效期,旨在规范评估行为,保障塔机安全运行。
本规程明确,当塔机超出规定使用年限、遭遇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发生事故后,产权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安全性能评估,未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委托时须提供设备产权备案证书、产品合格证、使用维修记录等文件资料,评估机构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制定评估方案。
本规程以解体状态下评估为原则,对主要承载构件的腐蚀磨损、裂纹、变形进行检测,根据壁厚减薄程度和裂纹性质,分别判定为合格、降级使用或报废。对起升、变幅、回转、行走及液压顶升机构,逐项检查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卷筒、滑轮、吊钩等部件的磨损、裂纹及功能完好性,存在缺陷的需维修或报废。
本规程规定,在构件和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整机试验,依次开展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110%额定载荷动载试验和125%额定载荷静载试验,检验各机构运转、制动性能及结构安全性。最终综合判定中,主要承载构件或整机试验存在不合格项的整机判为不合格;构件存在降级使用项且其余均合格的,按降级方案进行试验合格后判为降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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