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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4.07-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doc

2020年4月7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加强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

本《指标》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应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指标》;市区的工业园区和下辖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是对2015版指标的修订,旨在适应城市停车需求变化,特别是电动汽车充电桩等新情况。该指标明确了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原则,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及特殊车辆的配建要求,并根据区域类型(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细化了配建标准。同时,新增了机械式停车位、充电停车位等具体规定,并强调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与投入使用。此外,还对既有建筑改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项目等特殊情况提出差异化配建要求,以提升城市静态交通管理水平。

住宅类与非住宅类配建差异

住宅类、医疗设施类、教育设施类和交通枢纽类属于刚性需求,需保障供给;办公类、商业类、宾馆类等弹性需求则根据区域类型调整配建指标。

停车设施与特殊车辆要求

特殊车辆如出租车、大巴等需单独设置停车位,不计入机动车配建总数。机械式停车位需按一定比例折减,且部分建筑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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