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1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起草《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按三级保护区实施分级管控,一级保护区覆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及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两侧各一公里。条例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断面水质交接责任为核心监管工具,并设专项条款约束总磷总氮排放。
空间管控与准入约束
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行为逐级细化。一、二级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限期关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高尔夫球场、水上餐饮及化工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增总磷总氮排放须按不低于新增量1.1倍实施减量替代,印染改建项目按不低于2倍执行,现有企业环保技改后年排放总量削减不低于20%。重污染企业限期关闭淘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制定关闭搬迁计划报省政府备案。
监管机制与责任传导
实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交界断面水质未达控制目标的,责任地区须向受害地区补偿,补偿资金可由省财政直接代扣。存在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排污总量超控制指标、未完成减排任务等八种情形的区域,暂停受理和审批新增水污染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经审核可作为超标排放的执法证据,手动监测与自动监测不一致时以执法监测为准。
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
推行源厂网河一体化治理,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不达标工业废水限期退出城镇污水管网。污泥须无害化处理,属危险废物的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太湖流域实行排污权交易,禁止从流域外向流域内转让排污权。一级保护区内饭店、疗养院、养殖场污水须预处理后接入城镇管网。推进退耕退渔退养和还林还湖还湿,建设生态保护带与隔离带,强化蓝藻监测预警打捞、底泥生态清淤和望虞河、新孟河等清水通道水质保护。
法律责任
按违法类型设定梯度罚则。未批先建且属报告书类项目,罚款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情节严重处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排污口,逾期不拆强制拆除,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情节严重处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造成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并可责令停业关闭;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按罚款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地方政府及部门未依法履职的,对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