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21/T1824-2026,自2026年02月07日起实施。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本规程围绕辽宁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全流程,构建了从节能诊断、改造判定到设计施工、效果评估的完整技术体系。本规程立足辽宁地区严寒与寒冷气候特征及公共建筑用能现状,系统规定了围护结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及运维管理系统六大板块的节能改造技术要求。本规程强调节能改造须在保障室内热舒适与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遵循先诊断后改造的原则,通过现场检测与数据分析挖掘节能潜力,并根据具体能效指标和静态投资回收期作出单项判定、分项判定或综合判定,确保改造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本规程还着重提出了因地制宜利用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应用余热废热回收技术的优先原则,并对改造后的节能量核算与效果评估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规程确立了改造前必须进行系统性节能诊断的刚性要求。诊断范围覆盖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设备系统运行效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状况以及整体能耗水平。在此基础上,本规程制定了多层级的改造判定体系,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设备性能系数(COP)、系统输配效率等关键参数与国家现行标准进行对标,并结合节能量和静态投资回收期的测算,为业主和设计方提供了清晰的是否改造、改什么、怎么改的决策依据。
本规程针对公共建筑主要用能环节提供了差异化的改造方案:围护结构改造优先采用外保温技术并强调热桥处理与气密性;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改造聚焦于冷热源更新、输配系统变频变流量调节及末端室温调控;电气系统改造关注变压器负载率优化、照明功率密度达标及电梯群控节能;给水排水系统则重在应用节水器具与非传统水源。各部分改造均强调施工质量的精细化控制与验收文件的完整性。
本规程明确将可再生能源应用作为节能改造的优先方向,规定屋顶空余面积较大的建筑须增设太阳能光伏系统,现有冷热源需改造时应优先考虑地源热泵或空气源热泵等清洁能源系统。同时,本规程对运维管理系统提出智能化升级要求,规定应建立用电分项计量和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实现能耗数据的实时采集、动态分析与优化控制,以此巩固并持续提升节能改造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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