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规程》DB21/T4421-2026,自2026年06月0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工作的评估原则、评估流程、资料搜集、评估范围确定、野外调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
本规程规定了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工作的全流程技术要求,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废弃矿山的自然恢复评估。本规程以规范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动态性为基本原则,构建了从资料搜集、评估范围确定、野外调查到综合评估的完整工作程序。评估工作聚焦地质环境、生态环境及矿山开采基础信息,通过区域生境条件、地质环境和生态状况的系统调查,结合遥感解译、样方调查和样品采集等手段获取数据。本规程的核心在于依据辽宁省湿润、半湿润、半干旱三大气候分区,分别设定差异化的评估指标体系,对植被覆盖度、群落结构、水土环境质量及地质灾害风险等进行综合研判,最终判定是否属于自然恢复区或适宜自然恢复区域,并形成包含结论与管护建议的评估报告。
本规程明确了评估工作须依次开展资料搜集、范围确定、野外调查和综合研究。资料搜集涵盖地质环境、生态环境、矿山基础信息及区域社会经济与国土规划等多元数据,为评估奠定基础。评估范围则需在综合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后,充分考虑地形地貌与地质灾害等因素向外拓展确定。
野外调查覆盖了区域生境条件、评估区地质环境及生态状况三个层面。重点调查内容涉及地形地貌、地质灾害、水土环境质量,以及植被类型、覆盖度、物种多样性等生态要素。调查方法整合了遥感影像解译、无人机航测、植被样方调查和水土样品采集测试等技术手段。
本规程根据辽宁省气候特征,将其划分为湿润区、半湿润区和半干旱区,并在附录中针对不同分区制定了相应的评估指标表。评估的核心判定条件包含两方面:一是依据地质灾害风险、水土污染程度、植被覆盖度及其正向演替趋势等指标,判定特定区域能否划为自然恢复区;二是依据生态恢复参照系建群种数量等条件,评估一个区域是否适宜采取自然恢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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