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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07-辽宁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DB21/T 4406-2026.pdf

辽宁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DB21/T4406-2026,自2026年02月0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场地防火技术要求、充电设施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智慧化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场所以及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助力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相关消防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围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全生命周期消防安全管理,系统规定了场所设置、充电设施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及应急处置等核心内容。本规范确立了“谁建设运营、谁管理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强调选址安全、有序停放、规范充电、统一管理的总体方针。在场所设置上,本规范对平面布局、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及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均提出了量化技术指标,如独立设置场所与民用建筑外墙不小于3米、每组停车位不超过30辆等;在充电设施方面,严格规范了供配电系统、电气线路敷设与保护装置的安装标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本规范还明确了管理使用单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用户及外卖配送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倡导应用视频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等智慧化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火灾预防与早期预警能力。

场所设置与防火分隔的硬性要求

本规范对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与布局作出严格限定,严禁贴临甲、乙类厂房或人员密集场所,独立场所与民用建筑外墙须保持安全距离。停车位必须分组设置,每组不超过30辆,地下及架空层每组不超过20辆,组间须以不低于1.5米高、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性隔断分隔,以阻隔火势蔓延。

充电设施用电安全与保护装置的核心规定

充电设施须设置专用配电箱和回路,电线电缆采用金属穿管或金属槽盒敷设,并强制要求具备现场及远程紧急断电功能。充电设施严禁设置在高温、易燃易爆或地势低洼区域,电气线路不得敷设在可燃材料上,且必须做好穿越孔洞的防火封堵,从根本上杜绝电气火灾隐患。

多主体消防安全职责的细化划分

本规范分别界定了管理使用单位、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电动自行车用户及外卖配送企业等四类主体的具体职责。

辽宁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DB21/T 4406-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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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DB21/T 4406-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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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DB21/T 4406-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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