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废弃地植被自然恢复技术规程》DB21/T3702-2023,自2023年04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矿山废弃地自然恢复工作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自然恢复区判定与评估、自然恢复技术措施、监测与管护和成效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矿山生态恢复,闭坑矿山、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的自然恢复判定和修复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规定了辽宁省矿山废弃地植被自然恢复的技术要求,涵盖术语定义、基本原则、自然恢复区判定与评估、技术措施、监测管护及成效评价等内容。本规程遵循尊重科学、顺应自然的方针,强调以自然恢复为主,最大限度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通过对评估区开展资料搜集、野外调查和问题识别,本规程从地质灾害风险、水土环境质量、地貌稳定性及植被覆盖度等方面设定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综合判定是否适宜自然恢复。对符合标准的区域,采取封育、补植等少量人工辅助措施,并实施2至5年的监测管护,最终从生态、社会、经济效益三方面评价恢复成效。
本规程建立了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自然恢复区判定体系。必要条件包括无地质灾害或风险小、水土污染达标、表层土石已沉稳且植被覆盖度大于等于50%;充分条件则要求评估区植被覆盖度、平均高度或物种多样性与参照系差距小于20%,或包含2种以上参照系建群树种。满足全部必要条件及至少一项充分条件方可划为自然恢复区。
本规程构建了从评估到管护的完整技术链条。前期通过搜集地质环境、生态环境及矿山历史资料,结合野外样方调查与样品测试完成现状评估;实施阶段采取封闭场地、拆除废弃设施及封育补植等措施;后期设定2至3年一般监测期或3至5年生态脆弱区监测期,并对围栏、警示牌等设施开展定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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