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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07-辽宁省《地下商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DB21/T 4409-2026.pdf

辽宁省《地下商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DB21/T4409-2026,自2026年02月07日起实施。

本文件提出了地下商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宣传与培训、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本文件适用于已建成且投入使用的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娱乐、休憩、餐饮、消费、日常服务的地下商业场所及其所在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范是辽宁省地方标准,旨在系统规范地下商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本规范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核心方针,构建了覆盖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制度管理、宣传培训、重点场所措施及应急处置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本规范明确了从产权方、使用方到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强调逐级落实责任制;同时,针对地下空间的特殊性,在防火巡查检查、用电用火管控、安全疏散设施维护、消防控制室运行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操作要求。此外,本规范还对商场、餐饮、公共娱乐场所及仓库冷库等不同业态制定了专项消防安全措施,并规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与演练标准,以全面提升地下商业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

责任体系与消防组织

本规范要求地下商业场所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由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并设立消防安全管理人。产权方、使用方及统一管理单位须共同保障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所,必须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人数不少于6人的微型消防站;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地下商业场所,更须组建行政与技术管理双团队,以及火灾扑救与技术处置双团队,实行实体化运行,确保专业分工与协同作战能力。

制度管理与风险管控

本规范建立了精细化的日常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每月至少一次的消防安全例会、每2小时一次的营业期间防火巡查以及每月一次的全面防火检查。严格规范用电防火安全,禁止在地下场所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并要求电气线路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测。在用火管理上,明确禁止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割等危险施工,严禁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同时,本规范要求将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变配电室及可燃物品仓库等划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标识化管理。

重点场所专项措施

针对地下商业综合体内的不同业态,本规范提出了差异化的管理要求。商场营业厅不得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防火卷帘两侧须划定禁放区域。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且限定大型餐饮单位不得使用燃气,厨房油烟管道须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公共娱乐场所中的剧本娱乐场所须设置一键全开解锁功能,并严禁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电影院在放映前须进行消防宣传提示。此外,地下冷库及仓库严禁采用易燃金属夹芯板搭建,并须严格遵守“五距”储存要求。

辽宁省《地下商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DB21/T 4409-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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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下商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DB21/T 4409-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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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下商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DB21/T 4409-2026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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