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京津冀)》DB13(J)/T8618-2024,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地区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绿色性能的验收。
本标准是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由河北省牵头,联合北京、天津有关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对原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重新构建了以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五大性能为核心的验收指标体系。本规范明确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在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采信相关验收记录。验收内容包括控制项和一般项两部分,控制项为强制满足项,一般项对应评分项和加分项。本规范对各项技术内容的检验方法和检查数量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提供了验收记录表和汇总表样式,适用于京津冀地区民用建筑工程的绿色性能验收。
本规范建立了覆盖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五大性能的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指标体系,共分9章和2个附录。验收以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为依据,规定控制项和参与验收的一般项均应验收合格。工程设计变更或洽商不得降低原设计的绿色建筑等级,星级绿色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全装修。验收需核查设计文件、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专项验收记录表等资料。
本规范针对每项技术条款均明确了检验方法和检查数量,检验方法主要指导相关单位通过核查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查进行验收。对于涉及材料和文件的核查,要求全数检查;对于现场检查,则根据项目类型和区域按比例抽查。其中公共建筑每类功能房间检查数量不少于同类总数的5%,住宅建筑检查户数不少于总户数的5%,确保验收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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