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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1.01-河北省《石灰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1641-2025.pdf

河北省《石灰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1-2025,自2026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石灰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石灰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石灰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文件不适用于将石灰窑尾气作为原料气生产化工产品的石灰生产设施。

本文件规定了石灰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及新建石灰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并将钢铁、铝工业等行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纳入适用范畴。与2012版相比,本文件显著收严了石灰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新增了氨和烟气黑度控制指标,完善了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并调整了排气筒高度规定与基准氧含量。整体上,本文件构建了覆盖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运行管理等全过程的全新控制体系,推动行业向更清洁化方向发展。

污染物排放限值分阶段加严

本文件对有组织排放实施分阶段管控。现有企业自实施之日起先行执行过渡期排放限值;新建企业则自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8年1月1日起,须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以递进方式倒逼全行业提标改造。

无组织排放实现全流程管控

本文件对物料储存、输送、破碎、筛分及转运等环节均提出密闭或封闭要求。块状物料须入仓入棚并采取抑尘措施,粉状物料须密闭储存与输送,各产尘点需配备集尘与除尘设施,氨的装卸及贮存过程须密闭并设泄漏检测装置,从源头到末端全面防控逸散排放。

监测与达标规则更加明确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维的基本要求,明确了石灰窑基准氧含量为10%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公式。同时确立了以1小时平均浓度值为判定依据的达标规则,并界定了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河北省《石灰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1641-2025第1页
第 1 页
河北省《石灰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1641-2025第2页
第 2 页
河北省《石灰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1641-2025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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