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石灰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及新建石灰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并将钢铁、铝工业等行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纳入适用范畴。与2012版相比,本文件显著收严了石灰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新增了氨和烟气黑度控制指标,完善了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并调整了排气筒高度规定与基准氧含量。整体上,本文件构建了覆盖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运行管理等全过程的全新控制体系,推动行业向更清洁化方向发展。
污染物排放限值分阶段加严
本文件对有组织排放实施分阶段管控。现有企业自实施之日起先行执行过渡期排放限值;新建企业则自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8年1月1日起,须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以递进方式倒逼全行业提标改造。
无组织排放实现全流程管控
本文件对物料储存、输送、破碎、筛分及转运等环节均提出密闭或封闭要求。块状物料须入仓入棚并采取抑尘措施,粉状物料须密闭储存与输送,各产尘点需配备集尘与除尘设施,氨的装卸及贮存过程须密闭并设泄漏检测装置,从源头到末端全面防控逸散排放。
监测与达标规则更加明确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维的基本要求,明确了石灰窑基准氧含量为10%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公式。同时确立了以1小时平均浓度值为判定依据的达标规则,并界定了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