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于2022年11月30日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与征收、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土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和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条例强调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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