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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2.0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docx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等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国家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

本条例作为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基础性行政法规,确立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定位,系统构建了涵盖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安全保障及法律责任的全链条治理框架。本《条例》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发展主体责任,从土地划拨、资金保障、票价机制、补贴补偿等方面强化公益属性,同时规范运营企业的准入退出、服务标准与安全管理要求,着力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以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

明确公益属性与发展保障机制

本《条例》从国家战略层面确立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将发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保障基础设施用地,并建立票价动态调整及运营补贴补偿机制。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与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应用。

规范运营服务与市场秩序

本《条例》规定运营企业须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线路、停靠站点或中断运营,因故确需调整须提前公告并报告。运营企业应配备合格车辆及人员,及时公开运营信息,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此外,在保障基本出行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开展定制化出行业务并实行市场调节价。

强化全链条安全管控体系

本《条例》对运营安全实行全流程监管,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对驾驶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背景审查、从业资格认证及身心健康监测。明确乘客安检义务和禁止行为清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须经运营前安全评估方可投用,并划定线路安全保护区,定期开展第三方安全评估。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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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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