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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09.08.01-《基础测绘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docx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基础测绘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基础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活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系统构建了我国基础测绘管理的法律框架,明确了基础测绘作为公益性事业的定位及其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它以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和保障安全为原则,对基础测绘的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实施、成果更新利用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详尽规定,确立了从全国到省、市、县的分级管理体制,并强调了采用先进技术、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和实现资源共享的方向,为基础测绘活动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规划与管理体制

条例确立了分级管理与统一监督相结合的体制。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作的统一监管,并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备案及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形成了从1:100万到1:500比例尺地图的清晰分工。

成果更新与质量管理

条例建立了基础测绘成果的定期更新制度,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地理变化等因素确定周期,并规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至少5年更新一次,自然灾害多发地区须及时更新。同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对成果质量负责,以确保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与可靠性。

应急保障与法律责任

条例通过设立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涵盖应急组织、装备配备和快速响应等措施,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支撑。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无资质或超资质测绘、不使用统一基准、侵占损毁设施及成果质量不合格等行为,分别设定了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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